2008-07-07

110 - 交通殺人

香港是個什麼法治社會? 駕車撞死人都只係坐5年, 仲要係最高罰則. 如果你係「名人」「熱心公益」「冇犯罪紀錄」「主動認罪」仲可以減刑? 法律係保障什麼人? 有車人仕嗎?
  1. 為什麼不可以認為該司機係犯殺人罪? 或者係故意醉酒而令自己反社會行為合理化? 或者係恐怖襲擊?反國家反革命? 甚至係反人道?
  2. 其實汽車除左係一件工具之外, 亦都係一件殺人武器, 可否立法當有傷亡事件時, 以汽車作為凶器之立案, 之後量刑就會由危險駕駛變成傷人甚至殺人
  3. 香港犯罪往往不能分期執行, 其實對社會, 受害人, 以致犯案者都沒有足夠的回應, 受害人(如在生)會覺得被欠了, 社會就會多了人犯案治安大亂, 最嚴重的是犯案者心存僥倖, 覺得撞死一個同十個都是坐5年, 覺得飲了酒被拉沒有撞死人被拉那麼化算.
  4. 香港法律太仁慈, 往往俾太多機會一群人渣, 其實只要收緊到亂拋垃圾都可以坐半年的時候, 世界會有規矩好多

【蘋果日報訊】在車壇身經百戰、曾任車隊技術總監的馬來西亞籍前電單車手,昨日駕駛綿羊仔電單車行經東區走廊,遇上一名酒後駕駛的私家車司機,懷疑早前在灣仔涉及車禍,為逃避檢控高速沿東廊逃走,結果失控撞壆及撞向事主綿羊仔電單車,並將事主輾過當場死亡,遺下孤兒寡婦及遺腹子。肇事司機涉嫌危險駕駛、酒後駕駛及交通意外不顧而去等五宗罪,被警方拘捕。

肇事司機姓區(31歲),駕駛的富士SUBARU(俗稱:掃把佬)私家車車頭車尾嚴重損毀,車內有一支結他及一個可裝三支紅酒的盒。事後他接受酒精測試證實酒精含量62微克,超標接近兩倍,涉嫌酒後駕駛、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交通意外後不顧而去及交通意外後未有報案,被警方拘捕扣查,港島總區交通部特別調查隊正接手調查。
法律界人士指,被捕私家車司機涉及五宗罪,如罪成可判以最高刑罰及分期執行,可以被判囚12年半,但警方一般很少「告晒五宗罪」,司機有可能只是被檢控較嚴重罪行,罰款5萬元及監禁5年。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稱:「唔需要全部告晒」,一般警方在調查案件後,最終可能只是檢控該名司機較嚴重的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及酒後駕駛兩項罪名。
梁永鏗指出,若交通意外中沒有人受傷,肇事司機未有報案及意外後不顧而去的罪行較輕微,所以警方一般會根據涉案人所犯多條罪行中,那些罪行最嚴重而將其檢控,就算警方同時將五宗罪檢控被告人,日後被告人罪成被法官判刑時,部份罪行可能會與其他控罪同期執行
根據法例,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5年,另外吊銷駕駛執照2至3年;酒後駕駛一經定罪,嚴重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年;危險駕駛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港幣2.5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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